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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〔2013〕52号 发文日期: 2013年07月29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 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 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 企业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 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;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 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